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亚非拉国际合作交流协会"(简称"亚非拉协会"),英文译"ASIA 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简称"AALA"或协会)。
第二条 亚非拉协会为国际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亚非拉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亚非拉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增强亚非拉各国之间的文化经贸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互访交流与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和谐相处的目标。
第四条 亚非拉协会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亚非拉协会地址分别设在香港、北京、迪拜、东京、德黑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亚非拉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普及亚非拉各国的知识,促进对亚非拉各国社会体制、法律体系、社会风情、投资环境及其政治体制的了解、研究和宣传;
(二) 参加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及有关合作组织的有关会议以及其组织的活动;
(三) 参加与亚非拉协会有关的非政府组织(NGO)有关会议;
(四) 开展与亚非拉及以外各国在文化、经济等领域的接触、交往和合作;
(五) 编辑和出版"亚非时报"和编辑出版有关亚非拉各国文化艺术、经济等方面的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亚非拉协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亚非拉协会宗旨并愿为其实现做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宣;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八)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并指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联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理事会成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